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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201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2.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说明: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两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二、设定依据

(一)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二)《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三)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

(四)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五)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六)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

(七)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

(八)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应是2017年入库、出库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研发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具有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7年度)》和相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研发项目登记材料(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

(八)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

企业在申请前,应先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项目登记)进行研发项目登记(系统已开通);企业在研发项目登记前,应先进入“科研人员(专家)登录”模块,进行科研人员登记。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正本与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企业研发、高企培育资助(2018)”字样。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5月3日至6月3日

(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5月21日至6月8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三)联系电话:88100075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统计、税务部门核对数据——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下达资助资金――拨付资金。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相关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可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企业名单


声明: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说明:

 

1.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提供成立内部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公司发文,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等。2000万元以下企业无需提供;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内容应为办理加计扣除优惠事项,表中“优惠事项名称”内容应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3.《税务事项通知书》应为税务部门准予受理办理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备案的通知书;

4.根据《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请附件2中企业自查,若属于“不得办理入库”的企业,请自觉向我委申明(在申请书“入库编号”处填写:入库编号和(国高认定年份))并不得申请资助。

 

一、审批内容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三)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研发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见附件2)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未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提供);

(八)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九)研发项目登记材料(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

(十)税务部门提供的办理可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提供);

(十一)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

(十二)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质量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

企业在申请前需先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项目登记)进行研发项目登记。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正本与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2016年度企业研发资助”字样。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3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8月1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三)联系人:李莜、张月光(88103994、88102195)。科研人员入库联系电话:88100078。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或审计)――送统计部门核对数据——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的审计中介机构名单(2016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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