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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补贴项目

南山区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

来源:发布时间:2017-11-01浏览:5790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助内容
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或实现新产品产业化,实施节能减排降耗,提升资源利用率和产业技术水平,对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资助。
二、资助额度及方式
(一)本项资助属于评审类。
(二)资助额度及方式
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针对重点示范项目,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
同一项目已获市政府产业部门技术改造扶持的,市、区政府扶持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本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自愿申报、现场考察、政府决策、择优选择、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事后补贴无偿资助方式进行,获补贴单位无需与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协议,获补贴项目无需验收。区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补贴款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3、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年产值(营业收入、批发零售商业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5、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分项资金操作规程》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本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优先扶持在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航天航空、生命健康、军工、海洋经济等未来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物流配送、优势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等能带动区域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的重点领域,通过引进设备、技术和服务或自主创新等方式,实施的技术先进、产业关联度大、带动效应强、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
2、实施地在南山区的项目,以及在南山区年纳税额(指企业在南山辖区内交纳的税收,不含海关关税和减免税优惠)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投资实施地在深圳市范围项目;
3、项目实施时间:项目申请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项目已全部建成或完成总投资额的80%以上;
5、项目申报期(即上款第3条“项目实施时间”)完成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且项目申报期完成固定资产设备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信息化改造项目购买软件投资可视同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软件投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70%)。
6、项目未申请过南山区该项资金扶持。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3、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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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内容见附件一《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
(九)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企业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格式内容见附件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审计报告需明确项目实施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以及设备投资金额,并按格式提供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格式内容见附件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
(十)承诺书及安全生产承诺(格式内容见附件三);
(十一)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如项目列入国家省市计划情况,企业拥有的与项目相关的专利、名牌等)
(十二)其他详情资料请拨打:0755-66807856   13480774558
五、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南山区经济促进局
六、审批程序
(一)区经济促进局相关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区经济促进局根据申请情况集中分批组织调研和初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计划资助项目名单;
(三)区经济促进局按照扶持类别,分批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报区财政部门进行统筹复核;
(四)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五)区经济促进局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审批时限
申报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时间向区经济促进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区经济促进局相关科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于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于资金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至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逾期无故未办理拨款手续者将被取消该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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