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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补贴项目

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8-08-08浏览:4262

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文化强区战略,进一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龙华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产领导小组”)是区委区政府负责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审定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文化产业资金项目的最终审核;解决区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作为区文产办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区文产办负责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初审等日常工作,区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局)负责审核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拟资助计划。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资助对象:

(一)在龙华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文化企业、文化园区运营管理公司;

(二)在龙华区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三)经区文产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五条 资助对象应符合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有关要求。

第三章   扶持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扶持项目根据扶持方式分为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和奖励资助三种,采用核准制与评审制两种方式审核。根据项目审批条件,已有明确具体扶持标准和额度且不需要第三方评审的,采用核准制;无具体扶持标准和额度且需要第三方评审的,采用评审制。(具体分类见附件2)

第七条  项目补贴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项目启动,支持额度按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最高50万元。

审核方式:评审制

(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100万元。

审核方式:评审制

(三)对入驻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首三年给予房租资助,按实际租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的资助标准,采用事后报销制,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资助,每年最高200万元。享受扶持的企业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

审核方式:评审制

(四)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分会场最高80万元;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配套文化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配套文化活动最高30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项目资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

(五)深圳“创意十二月”专项活动,经认定的,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最高30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创意十二月”项目资助。

审核方式:核准制

(六)组织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或国内省、部级单位主办的文化创意产业类或综合性产业类展会项目,可按上述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组织参加国内其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的项目,按上述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30万元;组织参加境外重要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按上述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60万元;市、区支持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展位费的总额。

审核方式:核准制

(七)支持引进、挖掘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起推广、保护作用,且产业化效果良好的项目,则按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属于国家、省、市、区级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资助。

审核方式:评审制

(八)经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200万的支持。区级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的文化资源共享平台和对外交流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申报项目须具有明确的公共服务功能定位,公共服务内容要与文化创意产业密切相关,对产业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审核方式:国家级、省(市)级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核准制;区级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采取评审制。

(九)区原创舞台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支持;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每场给予4万元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十)对在龙华区举行的文创领域国家级高端赛事、论坛及其它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创活动的组织和推广等给予扶持,每个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十一)对在龙华区新开设的实体书店,经认定对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且定期开展文化惠民活动的,按开设实体书店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审核方式:评审制

(十二)对龙华区有重大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区文产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审议,给予扶持。

第八条  配套资助

(一)获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经对其实际投入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论证后,给予所获得资金50%的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九条  奖励资助

(一)对新注册或新迁入区的重点扶持领域文化创意法人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经济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每年最高100万元。企业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首年,奖励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经济贡献的30%,不超过1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二)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百强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10强企业”、“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以上多项奖项的,不重复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

(三)设立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十强企业评选与创意设计奖,每两年举办一届,对获得文化创意产业十强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获得创意设计奖的作品分等级予以奖励,分别给予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

(四)在龙华区创作生产的优秀原创影视作品、原创影视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首播(或全国院线上映)、省级上星频道(动画片含省级少儿动画频道)及市级电视台相关频道首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含有龙华元素且提升龙华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分别增加一次性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电视节主要奖项,国际知名动漫节展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平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额,不重复奖励。(具体奖项名单见附件1)

审核方式:评审制

(五)区原创网络游戏和手机游戏获“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奖励的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产品不重复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所获以上奖励累计总额最高5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六)区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中国出版政府奖”、 “‘五个一工程’奖”、“中国优秀出版物奖”、“‘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奖”、“国家图书奖”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

(七)区设计成果获得国内外权威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以上奖项不重复奖励。(具体奖项名单见附件1)

    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资助项目需提供的必备材料:

(一)《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三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五)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及近三年纳税无违规记录证明;

(六)其它需提供的说明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以下资助项目需补充材料:

(一)房租补贴需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2.已付房租发票和银行付款单复印件(验原件)。

(二)文博会分会场、配套文化活动和“创意十二月”活动补贴需提供:

1.活动策划方案与预算;

2.活动所涉及的各类相关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活动所涉及的各类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活动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重要展会参展补贴需提供:

1.会展影响力和规模的相关证明材料;

2.参展所涉及的各类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区原创舞台剧演出补贴需提供商业演出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五)配套资助需提供:

1.市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

2.市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奖励资助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二条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评审制类一式五份,核准制类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核准制项目的审核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区文产办根据工作安排,在部门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的通知。

(二)形式审查

区文产办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

区文产办遴选政府采购部门认定有资质的审计服务供应商,对需审计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区文产办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具体需要审计的项目见附件2)

(四)征求意见

区文产办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核查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区文产办,如无回复视为无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

区文产办根据本年度区文化创意产业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报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审核。

(六)按程序报批

财政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对于符合现行政策的产业资金项目,各分项资金中已明确具体扶持标准和额度且不需要组织评审的具体项目扶持方案,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部务会审定。

(七)公示

经审定的拟资助计划,由区文产办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产办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八)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公示有异议经区文产办进行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并报区文化产业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文产办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九)签订资助合同

获批准的申请人与区文产办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作出承诺。合同应包括项目的具体内容、项目成果形式、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进度计划、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制定。

(十)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对评审制项目的审核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征求意见——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提出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区文产办根据工作安排,在部门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的通知。

(二)形式审查

区文产办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

区文产办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四)征求意见

区文产办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核查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区文产办,如无回复视为无意见。

(五)现场考察

由区文产办组织专家,统一开展现场考察,填写现场考察表,并提出考察意见。

(六)专家评审

由区文产办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根据初审材料与现场考察意见提出评审意见。需审计的项目则由区文产办遴选政府采购部门认定有资质的审计服务供应商,对申请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具体需要审计的项目见附件2)

(七)提出拟资助计划

区文产办根据评审会意见与本年度区文化创意产业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报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审核。

(八)按程序报批

财政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各分项资金中无具体扶持标准和额度或需要组织评审的具体项目扶持方案,按以下权限办理:单项单次扶持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部务会审定;单项单次扶持金额50万元以上的,报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九)公示

经审定的拟资助计划,由区文产办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产办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十)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公示有异议经区文产办进行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并报区文化产业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文产办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一)签订资助合同

获批准的申请人与区文产办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作出承诺。合同应包括项目的具体内容、项目成果形式、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进度计划、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制定。

(十二)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规定办理。

(二)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当按深圳市有关部门所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文产办申报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因故终止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人必须做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区文产办和区财政部门核批,剩余专项资金如数返还区财政部门,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享受我区文化产业政策扶持资金的企业,3年内累计超过100万元的,需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5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申请人存在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文产办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专家、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在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申请人或项目承担者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评审、评估或审计资格,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项目与资金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提高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区文产办会同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及审计机构从专项资金投入、过程、产出及效果四个方面,对上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价,评价报告报区文产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本《实施细则》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不重复扶持或激励。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文化产业资助门类,由区文产办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和市文体旅游局发布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结合龙华区实际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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