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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补贴项目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9-09-02浏览:3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展壮大新兴产业,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大梧桐新兴产业带”建设,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包括为在罗湖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或者在罗湖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在罗湖登记且罗湖辖区实际运作,服务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具有罗湖区户籍的自然人,条款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 罗湖区科技创新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基础创新支持计划

  第四条 鼓励创新载体建设。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国家级最高支持2000万元。

  支持国家级创新载体在罗湖组建分支机构,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鼓励省级创新载体落户罗湖,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鼓励市级创新载体落户罗湖,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于罗湖区属机构获批国家、省、市级创新载体的,参照前述条款予以支持。同时对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的,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省、市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按其获得上级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同一主体年度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500万元、省级最高300万元、市级最高200万元。被多个层级资助的项目,按最高层级标准给予支持。

  第五条 鼓励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孔雀团队或A类菁英人才发起设立专业型、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罗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罗湖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重点学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究团队的,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认定的在罗湖区内新建设的或新迁入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

  鼓励辖区年主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设立和提升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创建奖励;对已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产业创新支持计划

  第六条 重大项目支持计划。

  积极规划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在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积极规划布局一批重大项目。对具有行业影响力、技术前瞻性、产业带动性的重大项目落地罗湖并注册独立法人机构的,按其对罗湖产生的财政贡献为依据给予支持。

  支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落户。对通过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于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通过购房落户的,按照购房总成交价的1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5000万元;对于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租赁社会物业作为人才住房的,按条件给予5000元/套/月,最多10套,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鼓励全社会研发增长。

  鼓励企业加强科技研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辖区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的研发投入,按该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的1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支持企业引进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在罗湖产业化,对在全国技术合同网完成登记的,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支持企业原始创新,对企业核心技术研发攻关或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的投入予以支持,按企业实际投入的20%的比例,最高支持100万元。

  支持获得国家、省、市、区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罗湖发展,给予不超过3年免费入驻园区及最高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九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鼓励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符合罗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的企业,提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认定或搬迁至罗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重新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专利申请。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含在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每件支持5000元,同时对维持4年以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对其后续年费按实缴费用的50%予以补贴,同一专利累计补贴年费不超过5年。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含通过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企业每件支持2万元,个人每件支持3000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支持两个国家的授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支持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支持5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获得登记证书的每件支持500元。

  第十一条 科技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各类奖项分档次予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多个层级认定的,按最高层级标准奖励。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于累计获得10件、30件、50件、100件以上发明专利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专利奖奖励,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和“深圳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或罗湖区户籍自然人,给予专利奖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奖项的予以100万元、获得专利优秀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多项专利奖的,按最高奖励给予扶持,累积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四章 创新环境支持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

  进一步降低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对纳入罗湖区新兴产业企业库的科技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高、深高、区国高培育库企业、上年度有研发数据或有专利成果的企业),因研发及生产经营项下支出产生的贷款的利息、担保及知识产权质押费用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按年度预算有计划执行。

  按孵化贷项目、成长贷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贷项目分类设定贷款贴息条件,对符合孵化贷项目条件的企业补贴银行利息及全部担保费用的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成长贷项目条件的企业补贴银行利息及全部担保费用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项目条件的企业补贴银行利息及中介机构收取各项费用总额(包括担保费、评估费、知识产权质押费用等)的7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扶持。

  鼓励深圳市注册或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辖区企业专利申请,对全年代理罗湖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奖励20万元,100件以上奖励40万元,200件以上奖励80万元,300件以上奖励1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不重复奖励。

  对新成立或搬迁至罗湖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具独立法人的知识产权服务分支机构的,给予30万元资助,同一申报主体不重复奖励。

  鼓励我市科技服务机构积极服务辖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在招商引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服务等方面取得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园区平台建设。

  支持产业园区(含孵化器、创客空间)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建设研发、检验检测、专利、融资等公共服务支撑平台,通过专家评审的,按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支持孵化器、创客空间建设服务平台与融资平台,对成功孵化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单个企业5万元予以奖励;对入驻企业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给予运营机构支持,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科技合作交流。

  鼓励辖区科技企业、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在海外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引进、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辖区内企业或社会团体与区政府共同举办的大型产业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海外参与度等情况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对于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由辖区内企业或社会团体自行组织和承办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支持。

  鼓励围绕罗湖科技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相关的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和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经专家评审通过,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万元;其中教育、卫生、环保类科研项目单个课题最高5万元。

  第十六条 军民融合专项支持。

  提升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水平。对获得深圳市军民融合资金扶持的项目,按深圳市扶持额度的50%给予配套扶持。对辖区内首次获得军工资质认证的企业,或新引进具备军工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四、五、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条扶持金额不受不超过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要求详见各项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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