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联创立信所)

来源:发布时间:2019-04-25浏览:792

深财书〔2019〕148号

  当事人: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西北泰然云松大厦11B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8〕33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联创立信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联创立信所的合伙人甘惠明于2018年5月12日年满65岁,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有关规定,联创立信所于2018年5月12日起即不能保持设立条件,应当自行停止执业。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联创立信所没有自行停止执业,共出具了240份审计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和审计报告汇总清单等证据证明。

  联创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由于人员变动或者其他原因未能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当自行停止执业,妥善处理相关业务,并在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在六十日内进行整改达到设立条件”的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联创立信所处以暂停执业三个月,并处以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联创立信所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联创立信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0日


战略合作: 中国政府网|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高企发展年报导入)|科技部火炬中心综合业务办理平台(火炬年报,高企发展年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高企认定工作网|中国(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

全国服务热线:4000755412

(龙华):龙岗: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31层

(南山):讯美科技广场

官网公众号

官网微信号

高新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高新企业认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深圳高新企业认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评 | 高新企业名单检索 | 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查询 | 政府扶持项目 | 深圳政府资助项目 | 深圳政府扶持项目 | 政府扶持项目申报 | 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创业资助 | 政府扶持项资金 | 项目申报 | 深圳人才补贴 | 人才补贴申请 | 深圳各区人才补贴 | 龙华区人才补贴 | 宝安区人才补贴 | 福田区人才补贴 | 南山企业人才补贴 | 深圳各区项目申报 | 龙华区项目申报 |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 政府补贴 | 政府补贴项目 | 政府资助项目 | 政府补贴项目申请 | 深圳政府补贴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申请 | 知识产权贯标 | 商标注册 | 高新专项审计 | 高新专项审计报告 | 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 | 研发费专项审计 | 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项审计 | 财务审计报告 | 汇算清缴税务鉴证报告 | 审计资源渠道 | Copyright 2012 | 中企政策网 | 版权所有 | 相关文件通知来自网络如有侵权,第一时间删除 | 粤ICP备12072402号-2    网站制作:正能量+

0.300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