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联创立信所)
来源:发布时间:2019-04-25浏览:792深财书〔2019〕148号
当事人: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西北泰然云松大厦11B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8〕33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联创立信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联创立信所的合伙人甘惠明于2018年5月12日年满65岁,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有关规定,联创立信所于2018年5月12日起即不能保持设立条件,应当自行停止执业。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联创立信所没有自行停止执业,共出具了240份审计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和审计报告汇总清单等证据证明。
联创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由于人员变动或者其他原因未能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当自行停止执业,妥善处理相关业务,并在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在六十日内进行整改达到设立条件”的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联创立信所处以暂停执业三个月,并处以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联创立信所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联创立信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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