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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鑫辉所)

来源:发布时间:2020-10-30浏览:2639

深财书〔2020〕537号

当事人:深圳市齐鑫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X华

执业证书编号:474703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QHP58C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44区兴华一路北B2栋103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齐鑫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齐鑫辉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齐鑫辉所受托出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1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陕西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2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3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4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5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中心;“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6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7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广东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2020)第2020008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瑞丽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9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广东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2020)第2020010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惠州市XX有限公司。以上10份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吴X华、冯X飞。检查发现:

  1.“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1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2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3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4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5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6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7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2020008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9号”审计报告,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1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2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3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4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5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7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9号”审计报告,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3.“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1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4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9号”审计报告,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2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3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5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2020008号” “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9号”审计报告,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抽查相关收入凭证及单据,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4号”“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9号”审计报告,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实质性检查程序,未对固定资产盘点实施监盘,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进行核对。

  6.“深辉财审字(2020)第Q2020503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深圳市XX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XX元,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审定表显示应收账款审定金额为XX元,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对差异金额进行说明,也未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7.“深辉财审字(2020)第2020010号”审计报告,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惠州市XX有限公司纳税申报表、科目余额表,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2019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予以确认,并发表无保留意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吴X华、唐X松未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在没有核实委托人身份,没有获得被审计单位充分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承接审计业务,且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涉及“深辉财审字(2020)第2020007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2020)第2020008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深辉财审字(2020)第2020009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2020)第2020010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2020)第2020011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北京XX中心(有限合伙);“深辉财审字(2020)第2020012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XX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齐鑫辉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齐鑫辉所处以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齐鑫辉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齐鑫辉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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