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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扬所)

来源:发布时间:2020-10-30浏览:2436

深财书〔2020〕542号

当事人:深圳德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X华

执业证书编号:474701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05745H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920室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德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扬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德扬所受托对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9年8月28日出具了“深德(2019)审字21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彭X君、吴X湘。检查发现:1.该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开发支出期末数为XX元,而开发支出审定表审定数为XX元,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差异金额进行说明并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无监盘及抽盘记录,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3.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4.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替代测试程序获得的支持性证据不充分;5.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履行任何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德扬所受托对深圳市XX学校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了“深德(2019)审字12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彭X君、吴X湘。检查发现,工作底稿中该校资产负债表所有项目的期末数与项目审定表期末审定数不一致,如货币资金期末数为XX元,审定数为XX元;应收账款期末数为XX元,审定数为XX元;应付账款期末数为XX元,审定数为XX元。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差异金额进行说明并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对该校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的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予以确认,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德扬所受托对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9年4月18日出具了“深德(2019)审字06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彭X君、吴X湘。检查发现:1.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无监盘及抽盘记录,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3.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德扬所受托出具“深德(2018)审字A390号”“深德(2019)深字208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分别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彭X君、吴X湘。检查发现,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执行上述审计业务过程中,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在未履行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予以确认,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五)德扬所及注册会计师彭X君、吴X湘在没有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没有核实委托人身份、没有获得被审计单位任何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承接审计业务,且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履行任何审计程序,涉及“深德(2019)审字841号”“深德(2019)审字842号”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德扬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德扬所处以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德扬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德扬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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