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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

努力培养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来源:发布时间:2021-08-16浏览:2869

“专精特新”

“十四五”期间,工信部将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工程,形成“百十万千”“专精特新”企业群体,全面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在制造业补短板、锻长板中发挥积极作用。具体来说要通过“双创”带动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十万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千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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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解析


1

什么是“专精特新”?

专精特新是国家为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而实施的重大工程。


专业化

指采用专项技术或工艺通过专业化生产制造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市场专业性强的产品

精细化

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

特色化

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

新颖化

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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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的范围

国家

优先聚焦制造业短板弱项,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产品;或围绕重点产业链开展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攻关;或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创新产品。


广东省

重点遴选制造业中小企业,优先遴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业、产业技术基础,以及基础软件等领域的中小企业。


深圳市

重点遴选制造业中小企业,优先遴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以及基础软件等领域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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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申报条件及主要条件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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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且属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或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有品牌产品。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绿色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具备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知名企业的潜力。

 

专项条件:

1.经济效益。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专业化程度。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70%以上;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且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创新能力。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下同)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4.经营管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分类条件:

1.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6%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80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3000万元(含)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含)以上,创新成果属于重点领域细分行业关键技术,并有重大突破。

 

广东省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2.企业上年末总资产:珠三角核心区须达3000万元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须达2000万元以上。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珠三角核心区须达3000万元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须达2000万元以上。 

3.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利润总额为正数。

4.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评价指标:

(申报专精特新企业还应满足以下至少一类评价指标)

1.专业化评价指标

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5%以上;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珠三角核心区的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40%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的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以上。

2.精细化评价指标

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拥有自主品牌;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标准除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3.特色化评价指标

企业具有行业或区域的独特性。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

4.新颖化评价指标

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获得2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10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

 

深圳市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1.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登记设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3.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上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者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5.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小提示:以上第三、四项指标要求,对于优先遴选领域的参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质量奖企业,“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及其他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不超过50%

 

 

评价指标:

(申报专精特新企业还应满足以下至少一类评价指标)

 

1.专业化(主营业务专注专业)评价指标

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0%以上;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或关键地位;或在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或省市前列;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40%以上。

 

2.精细化(经营管理精细高效)评价指标

企业经营管理精细高效,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品质精良。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管理方式,例如5S管理、卓越绩效、ERPCRMSCM等;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国际或国内标准除外),或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3.特色化(产品服务独具特色)评价指标

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拥有自主品牌;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或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国家、省、市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4.新颖化(创新能力成果显著)评价指标

企业创新能力成效显著,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获得1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者PCT国际专利申请(已公布);或5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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