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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发布时间:2019-10-30浏览:2655

  一、起草背景

  2016年,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深发〔2016〕7号)提出“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经审核后,按研究开发实际投入,予以一定比例、最高1000万元的事后支持”,并“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入库企业,予以研发支持。

  2018年市政府发布的《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 号)提出“对迁入我市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计划的申报、审核与资金下达,特制定了《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八条。第一至第五条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资金安排、各方职责和实施原则;第六至第八条规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资助额度;第九至第十六条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培育库入库条件、入库企业资助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迁入企业资助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资助标准;第十七到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立项跨部门核查机制、立项公示、下达和合同管理有关要求;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绩效评价机制和违法违规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该办法的例外规定、兜底条款和生效日期。

  三、政策要点

  (一)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对象的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报企业应满足“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申报;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应当建立内部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等条件。(第六条)

  (二)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标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比例根据当年申请企业数量和预算规模确定。单个申请企业年度内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八条)

  (三)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条件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应满足“企业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且符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成绩达标线”。(第十一条)

  (四)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对象的范围

  申报入库企业资助的企业应满足“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企业应当为上年度入库企业;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而且当年已向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申报”等条件。(第十二条)

  申报迁入企业资助的企业应满足“自2018年1月1日之后异地迁入本市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而且迁入已满2年;迁入深圳市后连续两年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等条件。(第十四条)

  (五)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标准

  入库企业资助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迁入企业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单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认定奖励性资助5万元。(第十条)

  (六)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报核查标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工作协商机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要点主要包括“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对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一致性;与市统计部门核查科技统计报表填写是否规范;核查企业诚信及风险情况;综合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和税务部门认定的金额,取较小金额,作为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等情形。(第十八条)

  (七)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属于前款情况的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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