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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补贴项目

2017年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资助项目

来源:发布时间:2017-11-03浏览:4793

    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并获得深圳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额的 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须已获得深圳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相关立项文件及扶持资金已下达。
  (三)严格按照税务部门对加计扣除进行备案。
  (四)研发项目及单位运营正常。
  (五)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报告。
办理对象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
办理条件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依法在龙岗区按章纳税、经营;
    (三)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五)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所需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www.kjj.lg.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本年度上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纳税证明;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九)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无,提供查新报告;
    (十)可以选择提供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的提供)
    (十二)已承担龙岗区科技计划验收类(专项计划除外)项目未到期的,提交该类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常年受理(8月31日前提交的项目原则上作为当年的项目。9月1日-12月31日间提交的项目原则上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     
    纸质材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电子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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