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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补贴项目

【宝安区】关于印发《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20-03-27浏览:2967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珠江东岸世界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核心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产业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促进宝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招大商优商好商等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优先、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区设立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组长由分管工业、信息化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法制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区投资推广署等有专项资金列支需求的部门。

  第五条 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对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职责如下:

  (一)审议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制度,研究支出政策;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及调整事宜;

  (三)按权限核定专项资金的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四)审议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统筹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

  (三)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程序性审查;

  (四)针对同一企业获得多个部门项目资助的情况,按规定核实专项资金对企业的总资助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指申报年的上一年度,下同)的纳税总额;

  (五)适时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六)组织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七)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订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资金扶持政策和操作规程,完善本部门的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编制和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提出调整;

  (三)开展政策宣讲及项目申报指导工作,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协调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受理申请,组织开展项目审核,提出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按规定核实本部门专项资金对企业的总资助金额不超过其申报年的上年度纳税总额(含减免税);

  (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六)组织事前资助项目验收和评价工作,对本部门科技与产业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及绩效情况进行审核与评估;

  (七)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三)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法制意见;

  (二)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提出法制意见。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原则上实行一站式服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及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作为专项资金一站式服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设置综合咨询窗口,向申请对象提供区业务主管部门的咨询电话及相关资金申报指南信息;

  (二)设置对外办事窗口,对照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资金申请材料清单,统一接收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金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对接收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梳理分办;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政策体系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的资助方向如下:

  (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围绕关键发展领域,壮大制造业企业发展梯队;优化提升制造业发展空间,深化产业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

  (三)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会展产业经济,推动外贸升级。

  (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推进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建设。

  (五)提升企业品牌和质量,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六)支持宝安金融业发展,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七)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大力发展节能减排、绿色制造。

  (八)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招引,为宝安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

  (九)提升经济服务水平。

  (十)其他对宝安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资助方向。

  第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宝安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制定、修订本部门负责领域的资金扶持政策,明确资金扶持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资金扶持政策的制定、修订应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十三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在本办法和资金扶持政策的指导下,及时制定、修订相应的操作规程,细化申报要求、明确项目审核程序等具体事项。

  操作规程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和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政策咨询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部门负责领域资助政策时,应当组织开展政策咨询研讨会,对政策内容进行充分论证。

  政策咨询研讨会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扶持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顾问等参与。

  第四章 资助对象

  第十五条 除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下列其中一项要求:

  (一)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均在宝安区的企业。

  (二)在宝安区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不包含财政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工作单位在宝安区且该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个人。

  (四)宝安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

  (二)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三)业务主管部门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获得专项资金的年资助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主体为个人;

  (二)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

  (三)申报主体为社区股份有限公司;

  (四)资金扶持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的。

  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业务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增加资助的,应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除资金扶持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明确规定外,申报主体的同一投入(发票等单据凭证)原则上只能享受本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区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综合平衡。收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构成,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当年各项收入来源、标准和具体金额等内容;

  (二)支出构成,主要包括支出方向、需使用的资金金额、资助标准、支出明细项目、用款单位等具体内容。支出构成可安排不超过总规模10%的机动经费;

  (三)资金使用进度计划,主要包括落实专项资金当年收支计划拟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执行进度安排等内容;

  (四)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上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当年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各类支出安排依据、年度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明细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明细项目,原则上不编列预算。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完成专项资金明细项目的入库和审批等前期工作。

  纳入项目库的明细项目原则上应明确具体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事项及资助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收支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领导小组会议及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收支计划无法具体到明细项目和用款单位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时做专门说明。

  为尽快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支出进度,收支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大审查批准前,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项目可以参照该项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先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单个业务主管部门需调整内部收支计划的,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涉及跨部门调整收支计划,但不改变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涉及总体追加或减少专项资金总规模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提出调整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其中,区财政当年财力无法满足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项目审核与拨付

  第二十三条 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申报指南应包括核定条件、申请材料、申报截止时间等内容,并在宝安政府及部门的官方网页等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四条 除操作规程另有规定以外,专项资金申请一般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或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各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交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为核准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

  核准类项目:是指资助项目符合主管部门认定的资助条件,并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二)项目资助的标准或比例明确、依据明确;(三)资助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权。

  评审类项目:不同时具备以上核准类三个条件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

  第二十六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资金扶持政策和操作规程对项目进行核查:

  (一)核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资助政策要求;

  (二)根据需要,组织进行项目实地核查;

  (三)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办法应按程序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四)对涉及到资金投入等专业性较强的资助项目,应根据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除操作规程另有规定外,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将拟资助对象名称、项目名称等信息在宝安政府或部门官方网页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核查不存在不予资助情形、且公示期间公众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视为不存在不予资助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拟资助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审定:

  (一)核准类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

  (二)评审类项目或其他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核定。

  第二十九条 资助项目按程序核定后,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区业务主管部门收齐拨款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条 对事前资助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与资助对象签订协议,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组织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和绩效评估,确保专款专用及发挥专项资金的促进作用。

  对事后资助项目,相关资助视同资助对象自有资金,由其依法依规安排使用;区业务主管部门可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三十一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各部门应集中统一保管项目档案,对档案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承诺不存在不予资助的情节。

  资助对象应自觉接受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以及其他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如在项目上会核定后,被发现于项目核定前发生不予资助情形的,应不予以资助;相关资助已拨付到账的,应予以退回。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如被发现重复申报等违规情形,应退回涉及违规的部分已拨付资金;如发生违规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专项资金资助“黑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上级资助配套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后续跟踪工作,如被上级部门要求退回资助,应及时要求有关资助对象退回配套资助款项。

  单个项目获得资助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3年内注册登记地不得搬离宝安区、不得改变在宝安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申报条件不要求注册地或统计关系在宝安区的资助项目除外。

  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资助情况和承诺情况予以公示,并抄送区统计和市场监管部门。若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将注册地、纳税地或纳统地迁离宝安区,区统计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要求企业退回相关资金资助;未退回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13 号)同时废止。此前宝安区人民政府及其各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深宝规〔2020〕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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