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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补贴项目

【罗湖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21-07-08浏览:4579

罗府规〔2021〕1号

附件:

罗府规〔2021〕1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实施细则》《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落实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罗湖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罗湖经济全面振兴发展,区政府设立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司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金融服务署、区企业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

  第三条成立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各主管部门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撰写联席会议纪要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等。

  第五条各主管部门是本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接受咨询和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区应急局和海关、区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一)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资助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各主管部门可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各分管领域的资金额度。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主要根据扶持对象对区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的贡献、项目对产业链上下游的作用,以及项目发展的可持续性给予扶持。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总额控制方式,如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总额超过预算额度,则按超出部分等比例减少各项目的扶持资金,即各项目实际扶持金额=该项目依条款审核金额×预算额度/审核总额。年度资金使用完毕后当年度不再接受申报。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择优扶持的方式。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各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可使用本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辖区经济贡献大、发展质量高、创新成果显著、品牌效应明显、社会效应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其他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企业)和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在罗湖区依法纳税或依法纳入罗湖统计,并符合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条件。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申请扶持需具备的具体条件以及申报项目适用的扶持方式和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年度扶持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企业,应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提交书面承诺,履行监管协议所约定事项或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关系不迁出罗湖区,否则按协议约定或书面承诺退回协议期内获得的全部扶持资金。企业确因特殊客观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或不能完整履行协议书(承诺书)约定的,应提交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经办公室核实后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各主管部门应每年核查与本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向本部门提交承诺书企业的履约情况。对违反协议或承诺的企业,应要求其按协议书或承诺书的约定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自行登录罗湖政府在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如实进行申报。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

  第十五条企业和个人申请时应签署电子信用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纳入深圳市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各扶持项目根据其所属类别,分期受理,受理时间在各主管部门公布的申报指南中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和个人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实施细则及相关申报指南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接受企业和个人申请,根据申请项目所属类别,将申请材料分送相关受理部门审核。受理部门在线核查申请企业和个人申请项目内容及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按程序进行审核与批准。

  第十九条在深圳信用网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获得扶持资金:

  (一)被列入国家黑名单、深圳黑名单的;

  (二)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三)企业正在进行有可能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审核与批准程序按照部门初审、联席审核、社会公示、核准拨款进行,各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核准,减少企业申报材料,加快审核进度。

  第二十一条部门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和个人申请后,对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考察,核实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对需要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由受理部门按程序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

  (三)各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或项目,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四)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项目,应由各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草拟协议,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五)各主管部门将经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的资金安排方案、产业监管协议和相关资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联席会议按以下程序审议各主管部门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

  (一)办公室汇总各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报请区长召开联席会议。

  (二)各主管部门分别汇报本部门项目申请、受理情况、初审情况和扶持建议。

  (三)联席会议根据各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十四条经联席会议审定的资金扶持项目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办公室汇总,由受理企业申请的各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异议人,并向办公室报备。各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相应调整专项资金扶持结果。

  第二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的同一类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扶持。同一企业年度受扶持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罗湖区的财政贡献。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已获得区内产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房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享受物业方面的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抽查或专项审计工作。

  各主管部门每年对本部门受理的上一年度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对本部门签订的产业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受扶持项目(企业、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相应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形成报告报办公室备案。

  办公室汇总各主管部门的评价报告,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办公室每年要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综合绩效,相关情况同时向区监察委员会报备。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申报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获得扶持的企业或个人,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企业或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各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各实施细则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附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币种除特别注明的之外皆为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附细则所称“综合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罗湖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总和。本办法所称“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综合贡献计入罗湖区分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印发的《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罗府规〔2018〕3号)同时废止。

  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将予以相应调整。

  附件:1.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2.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3.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附件1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的重大历史机遇,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快引进优质企业和项目,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扶持范围包括:

  (一)达到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项目),以及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金融业、商务服务业、文化及相关产业、旅游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项目),且在罗湖区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或纳入罗湖区“四上”库。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引进优质企业(机构)起到重大作用的行业性社团组织、专业机构等。

  (三)符合辖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经区政府批准,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由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以项目落户全流程服务为原则,项目跟进部门即为相关条款受理部门。

  无跟进部门的项目,以项目所属行业为原则,行业的主管部门即为相关条款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商贸业、商务服务业、工业、黄金珠宝等产业项目;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科技创新产业项目;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受理旅游业、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区金融服务署负责受理金融业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上述部门主管的项目,区企业服务中心为相关条款受理部门。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扶持重点企业发展

  第四条大力引进总部企业。聚焦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央企总部或其投资的企业、项目,以及领军民企总部项目等。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和纳入罗湖区“四上”库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本条扶持奖励。

情形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

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

1

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

1亿元以上

2

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5000万元以上

3

2000万元以上

——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按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1000万元。

  奖励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可核拨至企业对公账户,或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或工会等相关账户。

  (二)管理团队经营奖励。按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经营奖励。奖励具体发放方式同本条(一)款。

  (三)降低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购置成本。上一年度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80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扶持,平均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所购房屋在企业享受购房扶持期间不得转让,且自用面积不低于50%,剩余面积如需出租,承租对象应符合罗湖区产业规划导向,由购房企业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降低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租赁成本。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3年的扶持,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所租房屋在企业享受租房扶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五条大力引进金融机构。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可享受如下扶持。其中持牌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一)鼓励金融机构落户罗湖。按持牌金融机构的行业分类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降低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租赁成本。金融机构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前3年按照每年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可享受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租金扶持,分3年支付。

  (三)经各级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保险中介公司扶持标准为:新迁入的,按照上一年度综合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分3年支付。新注册机构可延后1年按照上述扶持标准进行申请。

  期货公司一级分支机构扶持标准为,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前3年按照每年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可享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扶持,分3年支付。

  (四)由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投资银行中心、金融市场交易中心、金融科技公司、绿色金融公司、供应链金融公司以及其他专营机构等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非持牌机构,可参照对应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享受落户、租房扶持。

  第六条大力引进科技创新企业

  (一)引进重点科技企业支持。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引进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类企业,或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罗湖注册成立新公司,或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重点科技企业,按照企业落地后年度罗湖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连续支持5年,年度扶持上限不超过5000万元。

  以上扶持总额包括落地经费支持、办公空间支持、装修经费支持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根据企业需求,在不超过上述核算依据扶持最高限额条件下,进行具体匹配,可采取5年核算与协议监管相结合方式予以经费前置支持。已享受本款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条及罗湖区其他受财政贡献约束的相关扶持。

  (二)引进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可享受如下扶持:

  1.对新引进2020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其他重大专项或奖励支持的项目,且经专家评审获得支持项目对罗湖产业规划与布局具有强链补链或支撑作用的,按照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2000万元。对获国、省、市级多层级资助的,按照所获最高资助金额给予配套支持。

  2.对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按企业已获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5000万元。

  (三)引进其他科技创新类企业支持。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其他科技创新类企业可享受如下扶持:

  1.对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国高认定支持,本项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对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已获得持牌金融机构风险投资的科技创新项目,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3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支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每平方米最高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2.对新引进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或新引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7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支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每平方米最高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3.对联合港澳高校创新成果转化机构引进的港澳创新创业项目,经联合评审通过的,给予落地第一年财政贡献100%的支持,最高100万元。并对其自用办公空间给予一年全额租房补贴,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3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并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装修补贴。

  第七条大力引进旅游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知名旅行社、大型旅游企业、酒店等,可享受如下扶持:

  (一)鼓励知名旅行社、大型旅游企业落户罗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在纳入罗湖区“四上”库后第一个统计年度保持一定比例增长的,给予最高8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鼓励国际品牌连锁酒店、特色酒店落户罗湖。纳入罗湖区“四上”库核算且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大力引进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年度综合贡献100万元以上的,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3年内,可按照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申请综合扶持,年度扶持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综合扶持总额包括落地经费支持、办公空间支持、装修经费支持等,已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其他相关扶持。

  第九条大力引进商务服务业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等商务服务业企业,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一年度综合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扶持。已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其他相关扶持。

  第二节鼓励机构发展

  第十条鼓励行业性社团组织落户罗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加快辖区产业转型升级发挥重大推动作用的新迁入或新设立的行业性社团组织,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奖励。对引进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企业起到关键作用的招商机构(楼宇业主除外)和辖区内经国家、省、市、罗湖区认定的专业园区等,经被引进企业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提前1个月备案的,按照被引进企业落户罗湖后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或一个顺延年周期内的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可给予招商机构、专业园区最高200万元/家的项目引进奖励。招商机构、专业园区在被引进企业落户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本条款招商引资奖励。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包括:

  (一)金融业扶持对象包括:

  1.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地址在罗湖区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在罗湖区的中资银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由保险公司总部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4.其他金融机构:经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定,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文化及相关产业扶持对象包括:在罗湖区主营业务应属于文化及相关企业分类(2018)或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版权、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影视演艺、文化娱乐、高端印刷和高端工艺美术等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三)商务服务业扶持对象包括: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等企业。

  (四)科技创新扶持对象包括:

  1.重点科技企业: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类企业;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罗湖注册成立新公司;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重点科技企业。

  2.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其他重大专项或奖励支持的项目;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

  3.其他科技创新类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他已获得持牌金融机构风险投资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联合港澳高校创新成果转化机构引进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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