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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财购〔2018〕27号 )

来源:发布时间:2018-06-14浏览:2384

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联合广场A栋塔楼A1708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参加了由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清产核资审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为BACG2017153330)的招标投标。

  经查,投标供应商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第十四项“重点、难点问题分析及应对措施”、第十五项“工作实施方案”、第十六项“工作质量保证措施”、第十七项“工作完成后的服务承诺”、第十八项“违约承诺”等多项内容与投标供应商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同时,亚太会计事务所与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投标代理人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该行为属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亚太会计师事务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财购﹝2018﹞7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向本机关提出申辩意见。经调查研究,本机关不支持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辩理由,本机关对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调查现已终结。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即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即人民币27,808元(1,390,400元×20‰=27,808元,大写贰万柒千捌零捌元整);

  二、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三年内禁止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宝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宝安区财政局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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