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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信所)

来源:发布时间:2018-03-15浏览:2450

当事人:深圳市湘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竹子林益华综合楼B栋3楼A16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我委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湘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湘信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经查,湘信所出具的“深湘信所审外字[2016]第02号”等48份审计报告由他人代签;“深湘信所审字[2016]第33号”等27份审计报告仅有注册会计师盖章,没有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字。

  湘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1月24日修订)第五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审核的合伙人和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共同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证明。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1月24日修订)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对湘信所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该所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湘信所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委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我委监督检查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湘信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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