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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巨源所)

来源:发布时间:2018-05-08浏览:2600

  深财书〔2018〕130号

  当事人:深圳巨源至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南山区英达钰龙园B栋1508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我委派出检查组深圳巨源至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巨源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巨源所合伙人耿北群年龄超过65周岁,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担任合伙人的规定,巨源所因此未能保持《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本机关于2017年7月17日向巨源所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间,巨源所于2017年8月13日向深圳市华威南电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3份审计报告,共收费六千元。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和相关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

  巨源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由于人员变动或者其他原因未能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当自行停止执业,妥善处理相关业务,并在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在六十日内进行整改达到设立条件”之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委决定对巨源所处以暂停执业三个月,并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巨源所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委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我委监督检查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巨源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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