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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正鉴所)

来源:发布时间:2018-05-08浏览:2824

  深财书〔2018〕129号

  当事人:深圳正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3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我委派出检查组深圳正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鉴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正鉴所的合伙人林慧敏不在所里专职执业,但允许他人以林慧敏的名义执行业务。2016年至2017年,正鉴所共出具了49份非由林慧敏审计但以林慧敏名义出具的审计报告。

  正鉴所林慧敏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之规定,我委已决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之规定对林慧敏作出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由于林慧敏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应对正鉴所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审计报告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证据证明。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我委决定对正鉴所处以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正鉴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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