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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达信所)

来源:发布时间:2020-08-14浏览:2338

深财书〔2020〕341号

当事人:深圳龙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执业证书编号:4747009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431579

住  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红棉一路丽晶中心七楼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龙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龙达信所受托对深圳市XX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9年3月30日出具了“深龙会内审字(2019)第11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华、韦X华。检查发现: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深圳市XX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横岗新区支行XXX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为XX元,货币资金审定表审定数为XX元,差额XX元;中国银行深圳横岗支行XXX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为XX元,货币资金审定表审定数为XX元,差额XX元。龙达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深圳市XX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且实际银行存款余额与报告审定数差额XX万元,占货币资金审定金额XX元的26.48%,占总资产审定金额XX的7.01%。

  2.龙达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替代测试程序获得的支持性证据不充分。此外,审计报告审定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XX元,工作底稿中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显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XX元,但未见注明差异原因。

  3.龙达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二)龙达信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了“深龙会内审字(2019)第13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X华、韦X华。检查发现,龙达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替代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无监盘及抽盘记录,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龙达信所受托对深圳市XX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9年4月9日出具了“深龙会内审字(2019)第14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为张X华、韦X华。检查发现,龙达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龙达信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银行对账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龙达信所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龙达信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龙达信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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