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补贴项目
【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67-68)
来源:发布时间:2020-05-15浏览:2337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67-68)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在旧工业区城市更新过程中支持优质企业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范围内,属于《福田区现代产业集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中“鼓励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
第三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列入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片区经营满2年;
(二)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市、区总部企业;
2.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目录》中“鼓励发展类”的产业门类及行业分类;上两年度平均综合贡献达到300万元,或平均产值(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下同)。
第四条 搬迁支持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按上年度综合贡献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
第五条 租金支持
因旧工业区城市更新腾挪至新社会物业经营的,从搬入新经营场所次年起,根据企业在福田的综合贡献或产值(营业收入),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租金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享受租金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六条 产业空间支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政府创新型产业用房,并按区产业用房相关规定享受租赁优惠:
(一)经认定的市、区总部企业;
(二)在本行业前20强的头部企业;
(三)上两年度平均综合贡献达到3000万元;
(四)上两年度平均产值(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
第七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产业资金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须签订五年内注册地、纳税关系、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下载附件文件: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及共23个政策243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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