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星源所)

来源:发布时间:2020-06-15浏览:2483

深财书〔2020〕189号

当事人:深圳星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1764XC

执业证书编号:47470100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社区宝民二路流塘大厦207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星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星源所”)2018年度、2019年度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星源所受托对深圳市 XX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深星源会审字[2018]331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卜 X 霞、朱 X 利。 该报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审计工作底稿含 6 份《银行存款 询证函》,所涉银行、账号及期末余额分别为:XXXXXX

  (二)星源所受托对深圳市 XX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深星源会审字[2018]第 104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卜 X 霞、朱 X 利。该报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审计工作底稿含 3 份《银行 存款询证函》,所涉银行、账号及期末余额分别为:XXXXXX

  经查,星源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对上述两家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上述 9 份《银行存款询证函》非各银行真实回函,所盖银行印章非各银行真实印章,系伪造银行印章、个人私章制作的虚假询证函, 涉及伪造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印章 9 枚,伪造个人私章 7 枚,涉及银行存款余额累计 XX 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星源所受托出具“深星源会审字[2018]第 104 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过程中,星源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单位深圳市 XX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 XX 元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后附的工商银行法人理财综合服务协议无乙方盖章签字,未评价获取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此外,审计工作底稿中“其他应收款-深圳市XX商务有限公司”XX万元款项的《询证函》 为复印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星源所受托对深圳市XX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了“深星源特审字[2019]第232-1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卜X霞、朱X利。审计过程中,星源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仅抽取了被审计单位5份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记账凭证(凭证金额XX万元,占高新技术产品收入XX万元的1.46%),未制作收入检查凭证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2018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XX万元予以确认,并发表了“贵公司2018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的审计意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星源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银行证明函、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星源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星源所的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情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星源所处以责令暂停执业八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星源所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将执业许可证书原件交我局暂扣,处罚期满后我局予以退回。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星源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6月9日


战略合作: 中国政府网|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高企发展年报导入)|科技部火炬中心综合业务办理平台(火炬年报,高企发展年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高企认定工作网|中国(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

全国服务热线:4000755412

(龙华):龙岗: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31层

(南山):讯美科技广场

官网公众号

官网微信号

高新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高新企业认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深圳高新企业认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评 | 高新企业名单检索 | 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查询 | 政府扶持项目 | 深圳政府资助项目 | 深圳政府扶持项目 | 政府扶持项目申报 | 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创业资助 | 政府扶持项资金 | 项目申报 | 深圳人才补贴 | 人才补贴申请 | 深圳各区人才补贴 | 龙华区人才补贴 | 宝安区人才补贴 | 福田区人才补贴 | 南山企业人才补贴 | 深圳各区项目申报 | 龙华区项目申报 |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 政府补贴 | 政府补贴项目 | 政府资助项目 | 政府补贴项目申请 | 深圳政府补贴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申请 | 知识产权贯标 | 商标注册 | 高新专项审计 | 高新专项审计报告 | 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 | 研发费专项审计 | 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项审计 | 财务审计报告 | 汇算清缴税务鉴证报告 | 审计资源渠道 | Copyright 2012 | 中企政策网 | 版权所有 | 相关文件通知来自网络如有侵权,第一时间删除 | 粤ICP备12072402号-2    网站制作:正能量+

0.3053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