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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信华源所)

来源:发布时间:2020-10-30浏览:2656

深财书〔2020〕540号

当事人:深圳高信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X林

执业证书编号:4747017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736158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九区泛华苑B栋2楼201、202、203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高信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高信华源所)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高信华源所受托对深圳市XX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9年8月8日出具了“深高华会内审字(2019)第08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肖X林、袁X忠。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深圳市XX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公司)、深圳市XX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XX动力设备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二级合并)。检查发现:

  (一)高信华源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XX股份公司济宁分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库存现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现金盘点程序。

  (二)高信华源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XX股份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XX股份公司济宁分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三)高信华源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XX股份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替代程序获得的支持性证据不充分。

  (四)高信华源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XX股份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无监盘及抽盘记录,替代程序获得的支持性证据不充分。

  (五)高信华源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XX股份公司济宁分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管理费用进行审计时,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XX股份公司合并现金流表中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XX元,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期初数XX元,差额XX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0-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净利润金额XX元,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金额XX元,差额XX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0-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财务费用XX元,合并利润表中财务费用XX元,差额XX元。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针对期初余额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反映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以及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适当的列报;在执行集团审计业务时,应当了解集团、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高信华源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对XX股份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对财务报表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而对XX股份公司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予以确认,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高信华源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信华源所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高信华源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高信华源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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